四三七、退不避祸,寻根溯原
亏,两个行长好长时间不敢跟三八股份公司打交道。
综上所述,如果说湖贝金融服务社当初极力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来突击贷款是为了减少自己的亏损而寻找资金出路的话,那么,后来湖贝支行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来贷款就是为了自己保支付不至于被关门的一种行为。当然,由于总行的原因,客观上起到了银行骗企业的效果,导致银企关系紧张。
市中院的判决书指出,湖贝支行与三八股份公司的借款行为受法律保护,应予支持。抵押不实,其主张不予支持。所以,借款本身不是诈骗。而且在没有办理公证和抵押手续时,就已经贷到了款。
法院判决后,我找到同是与五达公司合作建大厦的某企业财务人员了解情况。他说,几家企业合作建大厦是事实,但超过了时间建设资金仍然不到位,五达公司便不买帐了。
三、几个问题的说明:
1、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辗转介绍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洽谈业务的。它成为支行客户后,本人从来没有捂盖子的情况,与其他客户一样,在管理上采取定人定岗、定期轮换的管理办法,积极催收贷款本息。管理过该公司的信贷员有:欧忠诚、刘爱华、高友华、张波、黄华林、乔一族、舒光荣等人。对该户依法清贷后,仍然积极想办法清收。
2、关于逾期放贷的问题。市民银行成立初期,存款与贷款的实际利率倒挂,总行信贷处长冯老刀曾在会议上说:“不要什么贷款到期都展期、都借新还旧,有些可以让它逾期,再据合同多收20——50%的利息。”湖贝支行当时考虑自身保开门的特点,实际执行利率时书面确定少收一部分愿补存款的旧贷款户的逾期罚息,以组织存款。这种办法能被老贷款户勉强接受,并在96、97年度为湖贝支行组织了一亿六千万的定期存款,从而度过了支付风险。当然,贷款逾期率是高了一点。
3、管理重要档案的人员:
管理一级档案(即房产证、存单、股权证)人员:金融服务社时期是刘英贵;银行时期:营业部。
管理二级档案(贷款资料)人员:金融服务社时期是刘英贵(其地位在三个信贷经理之上);银行时期:汪洋。
以上档案,尤其是一级档案,未经行长批准,一律不得调出,故贷款出帐后,房产证的情形我是不清楚的。
4、本人郑重声明:我在湖贝支行(服务社)履行岗位责任期间,从未向三八股份公司谋取过个人利益。甚至从未受邀吃喝过(仅有一次工作餐:三八股份公司邀请湖贝支行查看其房地产项目时,我行陈作业和我看了一个上午,至中午2时才回到市区,在武警医院旁的饭馆吃了一个午饭)。我既不欠三八股份公司任何人情和债务,也不存在与三八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谓“内外勾结”办贷款的情况。我对所有贷款户的管理是开放的、认真的。并鼓励专管信贷人员发挥创造性,一有问题,立即双线上报:在向我报告的同时,将情况直达行长。
四、坦率地说,我对市民银行充满感情。市民银行成立后,我侧重从事“两清”工作,上有行长,下有信贷人员,但我充分发挥才干,解决了不少疑难问题,受到系统上下的肯定和支行党内、外群众的普遍拥护。总行于1997年7月和1999年7月两次表彰我为市民银行优秀共产党员;并被表彰为1998年度市民银行先进工作者。
1999年下半年,当支行新任行长准备不用我的时候,我曾经在1999年冬《给黄鹿行长的信》中,谈到我不计较个人恩怨为市民银行工作的态度,以及人民银行、市审计局、市民银行对湖贝金融服务社(支行)贷款的稽核结论及文号。据说,当时黄鹿行长将我的信批转给总行副行级以上干部传阅。2000年1月26日,湖贝支行写了《夏天同志离行有关事宜》的文件,要我签字。该文件称:“……此后夏天同志与市民银行无任何关系和经济纠纷。”并盖上了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大印。
我要特别指出:如果有人把旧贷款收不回的责任推到我头上,或者戏弄法律,编织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栽赃陷害,我坚信深圳的政法机关会还我公道和清白的。这个所谓的“案子”,不论弄出多少似是而非的假象和离奇古怪的“证词”,我想,清者自清,人们将会看到我在三八股份公司贷款的管理上,以及个人品行上,都是过得硬的。也不难发现一个为市民银行的生存而辛勤耕耘了六年的优秀党员的严谨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当然,还有高风亮节与宽广胸怀。这也是我在信中轻声问市民银行的黄鹿行长:对市民银行来说,我是否成了“廉颇老矣,尚能饭否”之人的初衷。
我十分愿意尽我所能配合政法部门查清事实真相,还我清白。就像我过去积极支持中纪委、兄弟省市政法机关和市内公安机关所做的一样。我表态:判断问题是与非之根据的材料,你们如有需要可来电来函向我索要。但我也向你们建议:作为国家公安机关,不应过深地介入同样是作为公司法人地位的各商业银行的清收呆帐贷款的日常工作。清收旧贷款,也许是现在的市民银行领导班子仍然要支付的一笔学费。我想,查找湖贝支行贷款户资产,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