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七、退不避祸,寻根溯原
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与湖贝支行的贷款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卷宗内包含庄宇在内的近10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上述事实。
二、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与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谈判时断时续,最后不欢而散。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服务社赖以放款的一年期存款在95年3月起逐步到期,而贷款又难以收回,金融服务社面临巨大的支付风险和社会问题。如何拿出大笔资金去高价购买定期存款成了大家头痛的问题(每1000万元存款大致要额外支付150万元利息差额)。当时,想方设法把这种额外利息转嫁给旧贷款户承担,成为服务社负责人和信贷人员每天的中心工作。这种叫贷款户组织存款保服务社开门的做法,旧贷款户心里是不愿意的,旧贷款户都会谈些条件,要求增加新贷款以解决买存款的资金来源。
1995年6月3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邀请三八股份公司到服务社面谈协助组织存款和一揽子解决建设三八大厦资金的中长期贷款计划。1995年7月10日,庄宇带着我和卜一定到总行请示,得到明确答复:“……如果对方能出《存款承诺书》,可以做。”
1995年7月2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庄总、秦副总、陈副总、赵顾问和三个信贷经理、人事部陈主任、办公室王主任,在庄总办公室开会,三八股份公司的陈善为总经理来到后中断会议,金融服务社与三八股份公司现场签订贷款40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条件是:还清所有旧贷;三八股份公司出具承诺书引进一年定期存款6000万元(续存一年);并保证如贷款到期未还,存款继续保持在6000万以上,存贷比保持70%。
应该强调指出:这份合同是庄宇总经理在任内请示市民银行总行得到同意后签订的。并按照总行的补充要求,湖贝支行(金融服务社)要求三八股份公司开具承诺书。后者按银行的要求开出了落款日期为1995年7月19日的对上述组织存款的承诺书。
合同签订后,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找到陈作业,陈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对方问:“贷款合同是不是真的?”陈说:“真的。”对方表示:“以后合作机会很多。”第二天,三八股份公司的兄弟公司——海外运输公司的财务人员一行四人也来到我办公室,问:“是否属实?”我告诉他们:贷款合同是会议上签的。
这份由金融服务社老班子定的《合同》,也得到了市民银行接管湖贝金融服务社后的新班子王显耀总经理、陈作业副总经理的认同。王显耀同志在该合同的下方写道:“附:每笔贷款实际贷放,另行办理逐笔核贷手续。”
作为引进存款的启动资金,1995年8月4日新贷350万元。在贷这笔款时,三八股份公司已经为湖贝金融服务社引进了一年期存款3300万元。按原计划,第一期必须贷款1500万元,而最后只取得350万元,这数额比当时市场引进3000万元定期存款的利差成本还少100多万元。这样,引起三八股份公司内部的极大不满。有一天上午,陈善为在行长室里,当着大家的面对王显耀说:“邵总说我在湖贝办傻事,存款进去了贷款出不来,被金融服务社(湖贝支行)骗了,王行长,你说我怎么交差!”
在这里,人们会问,为什么有一个4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又还有其他合同呢?前者是湖贝支行准备跟三八股份公司长期合作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接下来是具体的分项合同。那么,1500万元又是怎么回事呢?是这样的:1995年6——7月间,市民银行已经接管了湖贝金融服务社,原员工被市民银行列为考察对象,我和徐东海暂定为信贷科临时负责人。此后,新班子王显耀、陈作业不断以口头和书面方式请求总行解决三八股份公司的贷款,以引进存款保开门。总行行长古丁力和信贷处长冯老刀口头答应后,派信贷处三个科长易木子、张鱼、汪余及万中易、罗联山等6人会同三八股份公司的陈善为等人,加上本行陈作业、夏天等实地到南山窝五达公司地块查看。回来后,支行陈副行长(副总经理)授意尽快呈报贷款资料。在呈报表上,信贷调查员为刘爱华签字,信贷审查员:汪洋签批。在信贷科长栏,签注落款为:“支行信贷临时负责人:夏天、徐东海”。由于表格上没有副行长批示栏,陈作业副总经理在表格的右上角写道:“在解决旧贷款的问题上,该客户基本上配合,抵押物所处的地理位置尚可。……待其引存的3000万存款到位后(注:实际已到帐3300万元),同意发放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归还旧贷款1040万元人民币。”据此,王显耀在行长栏批示:“同意贷款1500万元,同时归还旧贷1040万元,报总行信贷处审批。王显耀/95年10月20日”。
本来这样也能缓解支行与三八股份公司的紧张关系,但恰逢这时,市民银行的各项存款发生急剧下降,全系统出现严重的经营风险。于是,总行明令各透支的支行停止发放新贷款,呈报表由信贷员刘爱华到总行取回。这就给湖贝支行造成了非常难堪的局面:三八股份公司认为:这是湖贝支行的弃约行为。而湖贝支行也自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