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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精力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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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李珊脑海中不禁有一个听起来不真实的猜想,难不成王老夫妇的二儿子不是他们亲生的?可是从王大娘的状态来看,又不像不是她的亲身儿子,然后矛盾的是王大娘一看就不是那种能够婚内出轨的人啊?这要是王大爷对他的大儿子有着浓浓的偏见,可能这个想法还有一些支撑的基础,可是这是二儿子啊!于是李珊想了又想觉得这个情况发生的概率是小之又小的,可是王大爷的表现又是让李珊摸不着头脑,李珊想着:从自己和王老夫妇这几次为时不长的交谈中,以及从他们二儿子在法&院调解室内针对他父亲所提出的那一句句

“我大哥的孩子你们二老有时间给带,我的就没有!”

“我不是已经解释了为什么这两个月赡养费没有按时给的原因吗?”

“你们不要以为我不知道我之前给你们的钱,你们都拿去贴补我大哥了!”

“行,你们既然起诉,那就起诉吧!”

……

说实话,从李珊开始听这个二儿子将他这么多年从结婚分家到夫妻二人务工还得带孩子,再到最后提到的二老将他给的赡养费贴补给了他大哥的话,然后再通过王大爷的表现推出他大哥根本从来都没给过二老赡养费,二老却从来没有过意见,而他作为一个从小分家几乎没怎么收到过自己父母帮助的老二仅仅是因为差了2、3个月的赡养费,而且是在他已经和二老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是作为具有传统中国式的父母却根本没理会,而是直接来法&院起诉,这怎么看怎么觉得蹊跷!

李珊确实是想再多代理几件容易获得社会关注的案件,而从现在掌握到的这起看似简单的索要赡养费的案件中,李珊嗅到了一丝丝不寻常的气味,如果此时李珊是二儿子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的话,那么此刻的发现就是绝佳的能为代理人维护权益的证据材料,但是现实往往不是那么美好,上天仿佛在今年已经为李珊开了好多次窗,从王泽的交通肇事到陈茹的为丧生的儿女讨公道,这两起代理案件的成功落地使得李珊初步尝到了律师行业的甜头,但是这一起案件,仿佛是要在李珊过热的头脑之上浇下了一盆冷水!

因为李珊知道如果这一次的诉前调解没有调成,法&院在导入诉讼程序之后,很可能开庭后李珊对面坐着的就不仅仅是那个看似无辜且孝顺的二儿子自己了,很可能还会出现一位和李珊水平相当甚至高于李珊代理水平的律师,那么那个时候,经过法庭调查之后,现在自己发现的这些漏洞完全可以成为对方的辩论要点,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其中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非亲生而消失,在法律上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养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不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养育的子女,通俗点儿说就是没领结婚证的两个人生育养育的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有结婚证的两个人生育养育子女,写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疑惑,法律是在提倡一种正向积极的价值观吗?没有结婚证还生孩子,那不就是通奸吗?不就是出轨吗?好了这下不仅肉体出轨没有得到法律的谴责,然后还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了?是这个意思吗?)、养子女和继父或继母承担了抚养义务的继子女。

这里,我们解释一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是在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本不存在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提法,这不仅是因为民法具有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主体的行为要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善良风俗这一块儿很大概率上是和我们国家的道德操守是相一致的,所以为了防止小三、小四生的孩子和正妻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危及我们国家一直提倡的一夫一妻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负担的忠贞义务,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民法总则》中乃至更长时间之前的《民法通则》中,都是没有这个提法的!看到这里,可能又会有人疑问了,那现在《民法典》生效了,是公序良俗不用遵守了?还是我国的道德操守变了?都不是!公序良俗原则同样是《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民事活动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我们国家的道德也从来没有改变过对出轨行为的抨击,至于《民法典》为何会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是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考量,不信我们看一下2020年民政部发布的结果数据、离婚数据和新生儿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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