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九二章 宣传与舆论
就行了吗?
显然不是。
我们国家施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可是,许多人只看到了“集中”二字,却无视于前面的“民主”这个前缀。
当然,林子轩自己也承认,他自己也经常这样习惯性无视,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还是因为穿越之前在大陆的所见所闻有关。而这,又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了,其中就有法律方面的问题。
林子轩曾经在一篇报道上看过这么一个解释,政fu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管制行为,来服务作为政fu“顾客”的,也就是人民的公共需要,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等都是政fu重要的管制领域。可是,这样的情况的下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法律的问题,在我们国内很多时候政fu的行为是要大于法律,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也有这样的情况,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却是法律高于一切。
其实我们都知道没有任何管制权可以超越于法律的规制,否则就不能确保一个良好的政策会被制定并且得以合法的执行。政fu行使公权力,但人民又使用法律来约束它。可是,一旦公权力挣脱了法律的紧箍咒,就很容易对它要服务的对象,也就是人民产生伤害。而事实上,公权力的确神通广大,它不仅未能完全按照民主制的期望为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服务,并且肩负起大众政fu之责任要求,反而还在危害设立公权力的根本目的。马克思也说过:“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没有这部经书,法律的权威不能每时每刻约束着政fu的权力意志,那么自由将永远是彼岸世界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们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确实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然而,这并不是说因为许多地方都取得进步了,一些其实也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可以被忽略掉,因为从来没有这样的逻辑。当法治之于权利保障的功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公共话语的时候,人民没有理由等待、坐视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居然还有那些法律所不能涉入的禁区。有位法学教授说的好:“中国公民的权利不承认禁区”。任何政fu,任何人,都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就回避人民对于法治生活的要求。然而,中国的新闻管制领域却是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其情况让许多国人不满。
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新闻自由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自然延伸。大众传媒对于形塑现代公民社会,促成公共议题,推进公共讨论的价值自不消多言,但也的确没有什么绝对的新闻自由权。以我为中心式的权利观只会瓦解社会的有机联系,把自己的嗜好与yu wang建立在他人受害的基础上。社会期待的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与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相和谐。因而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与对新闻媒体的法律管制与职业道德约束,乃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可是,虽然没有绝对的自由,却也绝对不能打着这样的“旗号”实质性地取消自由。
而取消自由最方便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政fu躲在背后,凭着自己对需要的判断去行使管制权,而人民则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机会去行使诉讼权,在法律面前平等地去挑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可是实行新闻管制,只是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对传媒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可是政fu部门去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对不合心意的新闻进行管制,不让他们进行发表。虽然在改革开放开放之后,我们国家出现了一些比较独立的媒体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社会监督与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大众也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资讯而获得更丰富的信息与更多的观察视角。但是,没过多久这些就又有些倒退的趋势了。从网络媒体到传统媒体,相关的管制组织纷纷建立,比如:国新办网络局;而文化部,广电局,新闻出版总署等等传统部门也有了新形势下的新任务;一些新的行政措施也相继出台,比如授予相关部门对设立网站的备案许可权,对刊发不良信息网站的处罚权等等。然而法律在这里似乎只是扮演了给政fu注入管制资源与强化管制能力的角色。而且,有些权力是否有法律为依据都是不太清楚的。比如命令网站删除不良信息依据的是什么法律的授权?对于特定社会新闻不报道、不跟进又是依据什么法定权力?当仅仅管制信息传播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那么就管制媒体对于特定事件的报道评论权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还比如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已经派出的采访组全部撤回又是哪部法律规定的行政组织可以这样做?如果一家媒体已经印讫当天的报纸而政fu突然要求停止出售或者已经公开出售者全数收回,这又是什么公开和已知的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力呢,还是仅仅依据国家的强制力而实现的呢?
这一连串的问号,凸显了这样一个现实。法律在约束公权力意志、保障新闻自由这一方面并没有出现,而是隐藏了自己的身形,至少,有许多人都没有看到。没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可难道就应该有绝对的限制么?虽然好像也确实没有绝对地限制,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这一步,但是随着政fu的新闻管制权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