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章 中介合同纠纷(二)
的。”
朱凌薇顺便问了一句,“你是多少钱买的?”
廖宗虹说:“735000元。”
书记员那边“啪啪啪”敲键盘。
姜海蓝也在庭审笔录上写下“735000”。
姜海蓝出示的第四组证据是陈小瑜和廖宗虹的电话录音。
“证明廖宗虹最后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并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事实。”
录音资料是以光盘的形式的提交的,毕竟律师们总不能把有录音的手机提交给法庭。
但是在法庭上嘛……
朱凌薇问姜海蓝,“你手机里有吗,直接放一遍吧?”
姜海蓝点点头,她有。
姜海蓝拿出自己的手机,点开同原告工作人员陈小瑜的VX对话框,播放了对方发给她的录音材料。
一分二十六秒的录音。
廖宗虹承认自己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但他认为自己并不是通过陈小瑜和冯宇浩的介绍买到了这套房子,拒绝向陈小瑜支付中介费。
是通话录音,廖宗虹也没什么好否认的,那就是他自己的声音,是他自己说的话。
“录音是真的,但是我认为我并不是通过他们中介公司的帮助买到了房屋,所以我不该付钱。”
第五组证据是一张VX朋友圈截图。
姜海蓝说:“这是被告发的朋友圈,被告乔迁新居,决定于2023年1月1日举行乔迁宴。这上面写的新房就是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
被告拿过去看了一眼,依然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是认为自己不应当支付中介费。
——
“有趣有趣!”庞统笑道,“原本我还想原告和被告已经签了合同,有这份合同在,哪里还需要别的证据证明?”
但事实上,如果原、被告签了合同,原告却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做事呢?
比如这个案子里,被告承认合同,但被告不承认原告为他提供了中介服务,所以拒绝支付中介费。
原告若不能证明被告最后购买的那套房屋,是原告介绍给他的,原告为他购买房屋提供了帮助,那原告如何能得到中介费?
庞统思考着姜海蓝提供的这一套证明,VX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朋友圈截图,也算是环环相扣了。
证明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店员给被告介绍了有房子出售的信息,带被告去看过房子,为被告和房主沟通过房款……
以及最后被告买下了一套原告为被告介绍的房屋。
这样的一系列证据出示下来,姜海蓝想要证明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明。
庞统皱了皱眉,但被告坚持他不是通过原告店员的介绍买下的这套房屋……被告那边,是不是也要举证证明这件事呢?
孙权没有想什么证据和证明的问题,他想的是VX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
那个手机对他们这些古人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
它可以和远在外地的人“发消息”,它还能保存这些消息,并“截图”“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拿给其他人看。
它可以和千里之外的人“打电话”,它还能把打电话时的聊天内容“录”下来,并播放给其他人听。
……看姜海蓝的样子,他们不仅能把聊天内容保存在手机里,还能保存在那个……那个薄薄的什么玩意儿L里?
“如果我也能有一个手机!”
孙权暗自咬牙。
每当他们以为这个手机已经够神奇的时候,它总还能展示出更多厉害的功能!
这又如何不是神器呢?
这真的是人能够造出来的东西吗?
姜海蓝先前说“工业化”,总不能手机这种神器也是“工业化”能造出来的吧!
人力……
孙权望着天幕的眼神愈发灼热。
这个姜海蓝,什么时候能告诉我们,怎么造出这个神器啊!
——
姜海蓝拿着证据目录,“我们的第六组证据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陈小瑜和冯宇浩出庭作证,证明:1、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间,陈小瑜和冯宇浩向被告介绍了多套待售房屋的信息;2、陈小瑜和冯宇浩先后带被告到案涉四套房屋去看过房子,并为被告和房主们沟通过购房款;3、陈小瑜为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房主和被告沟通之后,该房屋房主表示房价最少780000万元。”
姜海蓝放下证据目录,向朱凌薇说道,“出庭申请书我庭前已经提交了。”
事实上,证据目录的电子档她也在庭前发给了书记员。
朱凌薇点头,“证人在哪儿L?”
姜海蓝说:“在外面。”
朱凌薇说:“先叫陈小瑜进来。”
姜海蓝起身去法庭外面叫陈小瑜。
——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荀彧他们已经习惯了的事情。
他们现在,以及过去,官府审案也是需要向看见、了解案件剧情的人询问的,也是要叫证人在审案时站上公堂陈述事实的。
只是姜海蓝叫证人出庭作证,得先提交一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