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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七四章 为人父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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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后的方案,就是五万银钞以下的遗产,只要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在过去十年内都没有犯罪记录,没有偷逃税款的记录,就不需要交税了。

五万银钞以上部分择减免一半。

五万银钞到二十五万银钞之间部分,税率百分之五。

二十五万银钞到一百万银钞之间部分,税率百分之十。

一百万到五百万银钞之间的部分,税率百分之十五。

五百万银钞以上部分,税率百分之二十。

并且将这部分普遍减免的部分,从先交后退改成了直接免征。

以避免当年贷款交税,第二年退税还款的麻烦。

因为这部分比例也是固定的,条件也是硬性的,所以直接不征也不会有影响。

其他的,由布政使司、礼部、皇帝特批的退税部分,仍然要先交后退。

缴纳方案相关的规定,也直接参考了太上皇的建议。

对于股权类型的遗产,可以直接按照比例上缴股份。

同时大明银行专门开设遗产税贷款,向没有足够流动资金的继承人提供贷款。

还有朱仲梁提出的资本推恩令。

五个以上继承人平均分割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按照遗产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五核算继承税。

十个以上继承人平均分割遗产,按照遗产数额百分之五十核算继承税。

最后,还增加了新的额外的免征条件。

在继承人个人名下没有房屋的情况下,继承获得的唯一住房不需要交税。

如果普通人本来就住在父母名下的房子中,父母去世之后子女如果交不起遗产税,反而要被赶出门的情况,通过这个规定被避免了。

赠予税方面,基本普遍免税的条件与继承税同步修订,从终身无违法记录改成了最近无年以内无犯罪记录和偷逃税款记录。

基本普遍免征节点,也从一万银钞降低到了一千银钞。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免征一千银钞以下的赠予税。

全年赠予数额一千银钞以下的,本来就是免税的。

所以除非经常性的向他人赠送大额资产,否则这个符合条件的普遍免征的对起征点的意义影响不大。

也是因为相应的条件本来就足够低,三年以内就足够了。

对于一千银钞以上的赠予,税率同样降低一半。

一千银钞到一万银钞之间,实际税率百分之五。

一万银钞到十万银钞之间的部分,税率百分之十。

十万银钞到一百万之间的部分,税率百分之二十。

缴纳方法仍然是赠与人缴纳。

既然有能力赠予他人大额资产,就有能力提前准备好相应的税款,否则就不要瞎折腾。

赠予税其他的规定,也与遗产税做了类似的调整。

不过额外添加了朱靖垣最初和朱仲梁讨论时提出的方案。

普通人可以选择,在朝廷公证机构的公正下,在生前就将部分资产传承给子女。

这部分税款不按照赠予税率来征收,而是按照遗产税来征收。

但是一旦赠予完成,就不能再次退还,否则要征收赠予税。

而且,任何人与自己的特定继承人,都只有一次生前赠予继承机会。

换句话说,父母对每个孩子,在自己活着的时候,都只能分给他一次家产。

否则就要交赠予税,或者在生前立遗嘱,那个孩子在自己死后就可以按照遗嘱再拿一份。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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