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糖小说网
会员书架
首页 >玄幻魔法 >非典型的黑魔法教学 > 第一百八十三章楼顶

第一百八十三章楼顶

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

“该怎么打包回去好呢……” 直接把人扔回国际威森加摩显然不太现实,人是在学校出的事,虽然和他没什么关系。 通体黝黑的爬山虎能吃掉大部分的诅咒,但这个过程也相当的,嗯…… 地上的血大部分都被他刚刚撒出去的白色粉末中和掉了,至于剩下的部分则也不会造成什么危害。 兰科用魔法稍微清理了一下地面,走到那位法官面前,从兜里开始掏魔药。 “我看看,用什么比较好呢……” 魔药的种类倒是不好,但能治疗这种伤害的……额,看上去好像没有。 兰科摸索了一下,最终只能放下继续掏魔药罐子的举措。 “黑魔法治疗啊。” 兰科摸想了想,拿出魔杖,又从兜里拿出一个布偶小人来。 “是麻烦了一些,不过应该能得到我想要的收获。” 拿出一张纸条,自动与毛笔在纸条上书写下一个名字。 但在自动羽毛笔写完那个名字的刹那,羽毛笔和那张纸便被忽然冒出的火焰烧干净了。 “保护咒么。”看了眼燃尽的碎屑,兰科再重新拿出一支新的羽毛笔。 他又拿出花名册,学校意志看了他一眼。 “借用一下。” 撕拉一声,花名册末页被兰科撕扯下来。 他将那张纸对折,随后拿着羽毛笔一字一句的往从花名册上撕下来的纸页上写。 “马尔福,你想干什么?” 水晶骷髅脑袋下颚动了动,个自己换了个观赏角度。 “哦,是打算用魔法生命对另一个魔法生命的压制来进行你的魔法?” “自然。” 既然有更佳简单有效的方法,为什么不选择? 面对国际威森加摩法官身上,有关姓名的保护咒,兰科选择了最为直接的对抗方式。 “保护咒的力量来源来自国际威森加摩的那个魔法生命,而在另一个魔法生命的地盘,这种保护能有多少作用可就不太好了。” 书写完正确的姓名,兰科将纸条卷起,塞进布偶娃娃背后的缝隙里,与里面的棉絮融合在一起。 做完这些,兰科将布偶娃娃放在桌上,随后去查看其他那些人的情况。 陷入精神领域的世界后,存在于这个世界的身体被特殊的魔法保护,兰科看了看,没发现其他异常后便打算进去收个尾。 “圣徒和食死徒算是全灭了,挪威接下来应该会安静一段时间。” 只不过他还是有一点没有想明白。 之前被他遇上的那一小队圣徒,除了迪昂戈之外还有一个女的活着,不过那女的下场也不见得有多好。 丹琳教授出自德姆斯特朗,作为一个以学校利益为最优先的副校长,能指望一位教授对圣徒有什么好脸色? 要让兰科看来,没有整死,丹琳教授的手段已经算是非常仁慈的了。 “学校里的那个狼人,到底是谁呢?” 是学生……还是教授? 想了想,兰科并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只得作罢。 “卡卡洛夫校长当时提的建议倒也正确,如果那时候确实如此实行的话,现在倒也能省下不少时间。” 倒不是没有办法,只不过那样实行的话倒是需要再花费不少的时间。 “不过这样也好,丹琳教授生气起来可就不太好办了。” 做完布偶娃娃,兰科闭上眼睛,缓缓重新陷入沉睡。 “将事情整完,也就差不多了。” 意识陷入思维世界,大楼三楼,兰科重新睁开了眼睛。 “拉蒂莫尔法官怎么样了?” 那位国际警察部门的巫师有些紧张的问道。 这个分外年轻,行事却已经非常老练的巫师看上去确实是对那位法官阁下非常关心。 兰科说道:“没什么大碍,问题应该不大。” 确实也不大,不过是个能要人命的诅咒而已。 兰科无所谓的想到。 “那就好。”这位警官松了口气。 倒是其他两位特殊行动部的巫师不太好湖弄。 他们问起了这座城市的情况。 对此兰科微笑以对。 “无可奉告。” “马尔福先生。”其中一个稍微年轻一些的巫师不虞的盯着兰科,“你所做的事情必须要经过国际巫师联合会与国际威森加摩法庭双重认证才能够通过,这点我想你非常清楚。” “当然清楚,所以呢?” 兰科摊摊手,“还是说,因为我不告诉你我的魔法是什么,国际巫师联合会就打算让我就此打住?”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咒杀已经开始,挪威境内圣徒和食死徒的死亡数量已经越来越多,怎么可能因为这种事情而让兰科停下自己的脚步呢: “你的问题只能由你自己来探索,所有问题在这座城市里都能得到解答。” 兰科澹澹道。 “当然,前提是你能找到这些答桉的来源。” “你——!” “行了。”另一位特殊行动部的巫师打断这位巫师将要说的话。 他澹澹看了马尔福教授一眼,“马尔福先生,我们只是希望你可以和我们配合,不管是圣徒还是食死徒,面对他们,我们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是的,这点我倒是挺认同的。” 兰科说完,也不再说什么,只是安静看着他们。 “所以,既然我们的目标一致,马尔福先生,你能否告诉我们,你对他们做了什么?” “从交给国际威森加摩和国际巫师联合会的报告中虽然指出你将会使用远距离咒杀的形式洗盘挪威,但这其中涉及到的魔法,你以《魔法保密和保护法》中的有关条款搪塞了过去。” “我说的没错吧?” 年长的特殊行动部巫师沉声说道。 “对,没错。” 《魔法保密和保护法》中规定,对于巫师自己创造,修改过的魔咒,巫师有权利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对于非本人意愿提供

点击切换 [繁体版]    [简体版]
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